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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源: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动力在哪儿
时间:201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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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源

民办教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有各方面的动力支撑。进入“十一五”以来,我国民办教育进入一个快速粗放式发展后的调整期,得到社会各方面更多的关注与重视。当前,民办教育仍然存在动力缺失与动力偏差问题,需要我们冷静地分析其表现与原因,更需要积极地纠正与调整。

民办教育的社会价值取向

无论从发展还是公平角度看,通过加大支持力度和严格规范管理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教育现代化最重要的目标是要使国家教育走向“普惠”、“便利”、“经济或便宜”、“充分”和“可选择”,并保障弱势群体能够得到刚性政策的照顾。推进教育公平既依赖社会公平环境优化,也需要深化教育自身的体制变革,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义务教育的师资和办学条件的差距,改革公共教育资源的配置方式,提高使用效益,加大监管力度。

首先,发展民办教育是实现“学有所教”目标的必由之路。“学有所教”就是要通过事业发展保障全体人民享有公平的、均等的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就是要不断增强教育服务能力和增加多样的教育服务品种以满足社会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从规模、质量、效益和服务品种看,教育发展的现状与上述要求仍然还有较大差距;从现实的国情和教育实情出发,单靠政府财政能力和公办教育,也难以实现“学有所教”的目标。虽然,民办教育目前的发展水平还不够理想,但是民办教育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公办教育的不足,民办教育自身所呈现出的成长性和活力推动着教育内部的变革,民办教育极强的服务意识满足并培育了多样化的社会教育需求。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将由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的共同发展来构建,“学有所教”目标的实现离不开民办教育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其次,发展民办教育是坚持教育公益性和促进教育公平的有效途径。坚持教育的公益性质和促进教育公平是党的教育方针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一项具有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的任务,是新时期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所追求的目标。我国民办教育的公益性质是由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的基本属性所决定的。增加并提高国家财政投入效益,遵循公平与均衡的基本原则发展好公办教育,是各级政府在发展教育事业方面的首要任务,也是促进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只有在此基础上,同时保障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发展教育,不断增强教育服务能力、增加教育服务品种、提升教育服务品质,能够为社会提供丰富的多样化的可自由选择的教育服务,才称得上充分的公共教育服务。这样一种理想的局面就是:公办学校尽量退出选择性教育服务的领域,而致力于提供普惠、公平与均衡的教育服务。同时,民办学校得到充分发展,并致力于为社会提供充分的选择性教育服务,所有受教育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教育需求和能力,在公办与民办之间自由选择,这也是学者有其教的理想目标。

民办教育举办者的动力来源

实现教育理想与履行社会责任应当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办学的首要价值追求。在既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民办教育政策环境下,一所民办学校兴衰成败的原动力是举办者的教育理想与社会责任。

民办教育要实现可持续的健康发展,最重要的就是举办者对于教育理想和社会责任的价值追求,这应当是民办学校核心的竞争力,也应当是民办教育发展的可持续动力。

从民办教育实践看,举办者如何面对现实坚持自己的教育理想与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是解决发展动力问题的重要方面,举办者动力的模糊与淡化或者动力偏差,已经成为影响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一种消极因素。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没有了理想,就可能道德丧失,就不会有发展、不会有创新、不会有竞争力;一所民办学校如果没有教育理想,不能承担社会责任,就没有灵魂、没有精神、没有品质的提升,就不可能成为“百年老校”。

其次,对经济回报的合理要求是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在民办教育领域,绝大多数的举办者是在投资办学,也就是对办学有谋求经济回报的直接目的,至少对于自己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不是捐赠行为。凡是理解与支持发展中国民办教育的人,都有这样一种共识,就是从我国国情和教育发展需要出发,应当允许投资办学者从办学节余中取得一定的合理回报,这样有利于国家教育事业得到更快速发展。正是在此认识的基础上,《民办教育促进法》作出规定,在认可民办学校属于公益性的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属性的前提下,允许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在办学节余中按年度取得合理回报。

毫无疑问,经济回报问题的合法化增强了举办者投资与办好学校的动力,举办者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应当得到法律保护。但是,实践中也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存在动力的偏差,包括:错误理解了民办学校的投资与资产属性,忽视对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尊重;对办学回报寄予过高的期望,超出学校承载能力;对于投资办学缺乏长期打算而急功近利,过分逐利的资本运作行为影响了学校的正常发展;混淆举办者出资概念,甚至“浑水摸鱼”;采取“杀鸡取卵”或“掩耳盗铃”的回报行为,既影响了民办学校的正常发展,也影响了民办教育的社会形象。

家长与学生的价值选择

从目前中国民办教育的现状看,由于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发展水平不同,家长把孩子送到民办学校学习,也有多样的价值选择。学生和家长对民办学校的价值选择与认可是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动力。

学生为何选择到民办学校学习?一个最简单的回答是为教育而选择。再具体一点,就是为优质或特色或适合的教育而选择。

第一,追求卓越优质的教育。尽管绝大多数家长心中对于卓越优质教育的理解还不可能摆脱社会最普遍的理解,就是升学的教育,但是,也不乏有家长对此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并认同了民办教育领域中存在的个性化的对优质教育的追求。当学生家长认可民办学校的一种办学理念与教育实践时,家长可能为此而选择它。

第二,追求个性特色的差异化教育。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的社会,反映在教育领域,家长对孩子成长的期望也是多样的,对教育的需求也必然是多样的。民办学校生存与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力就是社会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第三,寻找过度教育的空间。哪里有过度教育的需求,哪里就有民办教育生长的空间。所谓过度教育需求,是指实际的教育需求大于公办学校所能提供的教育服务。这种过度需求可能是机会上的,也可能是质量上的,还可能是类别上的。在高等教育阶段,来自学生和家长的需求主要是机会与类别上的,其次是质量水平上的。在中等教育阶段,教育的过度需求主要是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的过度需求表现为需要更多的超出目前一般公办高中教育水平的教育服务;中等职业教育的过度需求表现在能够为学生提供良好就业和较高职业发展能力的职业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过度需求不是机会,而是质量与教育服务的附加值需求。学前教育阶段的过度需求是优质、便利、安全、经济的教育服务。毫无疑问,根据目前我国教育发展的现实与民办教育发展的现状,基于选择性教育服务的基本定位的民办教育,学生和家长对过度教育的需求将成为引导和推动其发展的强大动力。

教师与管理者的价值诉求

由于民办学校教师享有的社会保障还不完全等同于公办学校,相对而言,他们还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当前,民办学校普遍面临难以组建起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相对稳定的教师和管理队伍的困难。

2006年,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共有194万教职工,其中专任教师124万人。这些教师主要来源包括退休教师、从公办学校辞职的教师、大学毕业生、来自公办学校或社会企事业单位的兼职教师等。

这些教师为何选择到民办学校任教或从事学校管理工作?不同身份者可能有不同的出发点和价值取向,在民办教育发展的不同阶段也有不同的原因。当前,民办学校教师和管理者主要有以下几种价值诉求:

第一,以谋生的基本点出发,选择一份符合自己需要的工作。对于大部分大学毕业后直接进入民办学校工作的人来说,在就业形势严峻、民办学校教师职业综合优势不足的现实面前,能够到民办学校工作也是一种可以接受的选择。薪金一般是这一人群工作的最主要动力。这一状态的人群,一般对学校缺乏组织上的归属感,基本把自己定位为“打工仔”,不太关心学校的长远发展。由于其自我选择的空间相对较小,会比较珍惜获得的工作机会,比较在意上级和举办者对自己的评价,自身的危机意识比较强。

第二,以职业定位为出发点,谋求更好的职业发展。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中都有这样一批人,他们是业务好手,促使他们作出到民办学校工作选择的背后同样有薪金的吸引,但更多的是对职业有更高的追求,希望有进一步提升职业能力的机会和舞台。这一类员工一般会把自己放在与上级和举办者平等的地位来开展工作,他们把自己的工作定位为与学校或举办者之间的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他们愿意把学校的成就和发展与自身的工作紧密联系,而这种联系主要是作为自己能力与成就的证明或体现。他们自由选择的空间较大,是学校举办者最可依靠的核心力量,是影响学校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从事业追求出发,谋求施展才华与实现理想的天地。这一群体在当今民办教育领域属于少数,他们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薪金不是决定其作出选择的第一要素,他们更加谋求理念的认同,对事业追求的一致,对未来发展的共同预期,团体内互相的尊重与认可。所以,他们最需要的是施展才华的舞台和理念的互相认可,确立共同追求的目标。他们一般把自己定位为学校举办者的伙伴关系,把学校的荣誉与自己紧密联系在一起。

第四,完全从兴趣爱好出发,寻求一个自我价值实现的机会。在民办教育领域,这样的人属于极少数。一种类型是来自退休人员中,他们唯一的愿望就是通过自己的工作和努力,能够促进学校的发展,能够使更多的孩子得到更好的教育,他们完全把教育当作自己生命价值的追求;另一种类型是来自教育内部的在职人员或者是教育系统外的人士,有的是企业界或文化艺术界的成功人士,他们具有较强的为社会培养人才的奉献精神。

(作者系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秘书长、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