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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定和管理办法
时间: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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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定和管理办法

 浙教师〔2022〕40号

特级教师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为全面加强新时代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省特级教师的评定和管理,充分发挥省特级教师在思想政治、师德修养、教育教学和立德树人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原国家教委、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省特级教师的评定

(一)评定范围。在浙江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研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电教机构和少年宫等教育机构中任教的在职在岗教师。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不列入评定范围。

(二)评定时间和评定总数。全省在职省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专任教师总数的1.5‰,每4年评定一次,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评定间隔和评定数量可作适当调整。

(三)评定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过硬,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践行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四个相统一要求,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深厚的爱国情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师德师风高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在学生、家长和教师中享有较高声誉。

3.业务能力突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长期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具有鲜明的教学理念、扎实的知识功底、过硬的教学能力、勤勉的教学态度和科学的教学方法。在学科专业教学、教材教法、课程改革等方面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遵循学生成长规律,教书育人成效显著,形成独特的教学风格和教育主张。

4.示范引领明显,积极参与青年教师提升或师范生培养工作,担任指导教师并在提升指导对象思想政治、师德师风、业务水平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主动承担送教、研训、公开课等任务,有效促进区域内教师专业素养提升。

5.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聘任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3年及以上,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及以上等次。在教研机构等非学校单位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5年及以上中小学校一线任教经历;申报德育学科的教师,原则上应当具有10年及以上一线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思政课教师等)经历。

6.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须继续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教学质量保持较高水平,近3年教学工作量中层管理人员不少于教师规定工作量的1/2,校级领导不少于教师规定工作量的1/3

7.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须具有2所及以上学校的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或在农村学校有6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

8.周期内累计取得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应达到浙江省教师培训制度规定要求。

9.对违反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的教师和因违反规范办学要求、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等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学校领导,5年内均不得予以推荐。推荐和公示过程中有信访举报的,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调查结论,问题查实的一律取消评定资格,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推荐评定程序。

1.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学校(单位)积极宣传动员,组织教师自主申报和民主测评,经综合评议和学校(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后确定拟推荐人选,学校(单位)党组织对其政治表现、思想素质、师德师风进行考察并给出明确意见。推荐人选的相关信息应当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管理权限报教育行政部门。

2.县级推荐。县(市、区)教育局要对学校(单位)的推荐人选进行全面考核,广泛征求意见,按规定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设区市教育局。

3.设区市推荐。设区市教育局要成立省特级教师推荐委员会,通过考察、听课、答辩等多种形式,对推荐人选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表现、教育教学能力、科学研究业绩、师生认可度以及示范引领等进行全面考察,在指标限额内按规定结构比例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省直、市直学校(单位)的人选,按管理权限和上述程序确定拟推荐人选。

4.省级评定。省教育厅组建专家库,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省特级教师评定委员会,负责对推荐人选进行集中评定,确定省特级教师人选名单。评定结果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5.发文公布。评定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省教育厅正式发文公布,由省人民政府颁发省特级教师证书,并按规定报教育部备案。

二、省特级教师的待遇和保障

(一)各地要根据规定把省特级教师纳入高层次人才范围,落实各项服务保障措施。

(二)新评定的省特级教师自发文公布名单的次月起,按国家规定享受特级教师津贴,退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对省特级教师进行考核奖励。

(三)建立省特级教师继续学习和定期考察制度,分期分批组织省特级教师进行在职研修,支持省特级教师参加与教学业务相关的国内外考察、交流和学习。省特级教师每年享受15—20天的学术假期,用于开展调查研究、科学研究等活动。省教育厅对新评定的省特级教师开展专题培训。

(四)关心省特级教师的生活与健康,根据实际安排省特级教师参加专项体检和疗休养活动,经费开支由市、县(市、区)统筹解决。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教育工会组织要关心爱护退休的省特级教师,生活上有困难的应当主动给予适当照顾。在退休省特级教师身体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为其继续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三、省特级教师的管理和考核

(一)省特级教师的日常管理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特级教师所在学校(单位)共同负责,省教育厅指导各地加强省特级教师管理工作,省特级教师协会协助省教育厅做好相关工作。

(二)省特级教师要模范履行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在思想政治、师德师风、教育教学和立德树人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积极参与城乡教共体建设和结对帮扶。各地要为省特级教师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遴选事业心强、有培养潜质、肯钻研的中青年教师作为省特级教师工作室成员,并向农村学校教师倾斜,有条件的可跨区域安排工作室成员

(三)省特级教师不宜过多兼任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职务,确保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四)各学校(单位)应当及时与新评定的省特级教师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各地和学校(单位)应当积极创造各项有利条件,鼓励引导省特级教师长期服务本校、本地区教育教学工作。

(五)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单位)要多形式宣传推广省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提高办学水平,促进教师队伍建设。

(六)省特级教师所在学校(单位)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省特级教师的年度履职考核,考核结果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后报省教育厅备案,作为发放相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七)省特级教师流动应当符合区域发展要求,省内流动的,流入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征得省特级教师所在学校(单位)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流动后流入单位所在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调离浙江省以及本办法规定评定范围单位的,调离前省特级教师所在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向省教育厅报告。

(八)省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学校(单位)和教育局提出申请,省教育厅核实后,撤销其省特级教师资格,收回省特级教师证书,不再享受省特级教师相关待遇。

1.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2.在省特级教师推荐评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未按约履职且未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非正常流动的;

4.不具备特级教师政治思想条件或不履行本职工作岗位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行为准则,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6.其他应予撤销资格的。

(九)省特级教师调离本办法规定评定范围单位的,与省特级教师有关的一切待遇即行中止。

四、其他事项

(一)省教育厅可根据浙江省教育发展需要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按照本办法精神研究确定省特级教师评定的具体条件和评定办法,并及时予以公布。

(二)为推进全省各地特级教师的均衡化、科学化和精准化配置,省教育厅将视情况有条件地开展省特级教师定向推荐、定向评定和定向使用。

(三)本办法自202265日起施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浙教人〔1997149号)和《浙江省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浙教人〔19992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