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
考试评价管理的通知
浙教办基〔2024〕8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教育评价改革和“双减”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转变评价观念,发挥评价的育人功能,完善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考试压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印发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以及浙江省教育厅等十四部门印发的《浙江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实施方案》(浙教基〔2019〕8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区域和学校组织过程性、阶段性考试评价(不包括中考)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考试评价体系
(一)正确把握考试评价功能。评价指通过对学生学业成绩、行为和态度的测量分析,以促进学生学习与成长的方法,包括课堂测验、平时考试、评语、等级等多样方式。考试是测量学生学业水平的主要评价方式,包含实验操作,口试与笔试,开卷考试与闭卷考试,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毕业考试、升学考试等形式。必要的考试与评价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发挥诊断学情教情、改进教育教学方式、提升教育质量等功能。义务教育阶段要减少考试频次,淡化考试的甄别、选拔功能,突出考试的诊断、激励和改进作用;除了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其他考试只是阶段性的评价诊断,不具有甄别和选拔功能。
(二)优化考试评价体系。树立全面发展的教育质量观和科学的教育评价观,遵循学段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完善面向全体学生、基于课程标准、体现素养导向、强化过程实践、促进学生主动学习与自我教育的考试评价体系,完善学习过程评价和考试结果评价有机结合的学业考评制度。
(三)加强学习过程评价。要注重观察、记录与分析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表现,持续关注学生学习习惯、学习能力与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进步。结合课堂教学、学科实践,多途径开展课程实践性评价,可以通过随堂交流、随堂练习、实验操作、课后作业等方式开展即时性评价,也可以通过单元测验、实践作业展示、学生述评等方式开展阶段性评价。加强对话交流,增强评价双方自我总结、反思、改进的意识和能力,倡导协商式评价。
(四)健全学生综合评价。引导多元发展的综合评价,综合考虑学生学业成绩与其他表现,客观记录学生成长中的过程表现,用好学生发展综合报告单,将其作为促进学生自我教育和多元发展的重要手段。初中学生综合评价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表达,需满足当地高中招生入学要求。
二、切实提升命题质量
(五)探索素养立意命题。遵循命题规范,依据课程标准,科学命制试题。要加强教考衔接,注重考查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教学目标达成情况,探索思维过程、创新意识、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方法。要优化试题结构,提高试卷信度和效度,适度增加探究性、开放性、综合性的试题比例,提高试题信度和效度。加快推进素养导向的考试评价,强化考试与课程标准、教学的一致性,不出偏题怪题,减少机械记忆性试题。
(六)合理控制考试难度。各学科考试难度应依据国家课程标准、教材内容和学校教学进度。初中各学科学期考试试卷难度系数宜控制在0.75左右。小学各学科命题应更突出基础性和激励性,高段的试卷难度系数宜控制在0.80左右,中段的试卷难度系数宜控制在0.85左右。
(七)丰富考试评价形式。改变片面依赖纸笔考试的现状,加强对表现性评价、实践性评价等技术的研究及应用。注重对动手操作、作品展示、口头报告等多种方式的综合运用,加强口语表达、实验操作在学校日常考试中的运用和研究,推动考试评价与学科教学、作业设计的深度融合。
(八)引导学校自主命题。学校要加强考试形式、内容、难度控制、结果使用等的研究,结合作业设计,开展以评价活动设计及考试命题能力提升为主题的校本研修,保证考试命题、评价活动与日常作业的质量。对于自主命题能力不足的学校,可采用教研部门或教共体提供样卷、学校自主阅卷的方式过渡,逐步实现自主命题。
(九)开展区域评价研修。教研部门要加强命题技术研究,指导学校规范考试时间、题型、题量、难度、阅读量和图表要求,提高试卷的导向性、科学性、适标性和有效性。组织评价活动设计和命题规范与技术的研修,可通过区域样卷解读与学校试卷评析,策划评价主题的区域与校本研修,提高一线教师命题与分析能力。
三、合理控制考试频次
(十)切实控制学校组织考试的频次。学校(包括教育集团,下同)是校级考试的组织单位,要科学合理安排考试,切实压减校内(包括教育集团内校区间,下同)组织的各类文化学科统一考试,减少学生不必要的考试压力。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考试组织的底线要求,小学一二年级不以纸笔测试为主要评价方式,不进行期末纸笔考试;小学三至六年级可组织期末考试;初中可组织校内期中、期末考试;义务教育阶段不组织周考、月考,不组织任何形式的开学考。
(十一)严格控制区域组织的统一考试。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义务教育阶段区域性考试的责任单位。各地要认真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除在小学六年级下学期可组织1次区域性统一考试、初三下学期总复习阶段可组织1—2次区域性模拟考试外,不得面向小学其他年级和初中非毕业年级组织区域性或跨校区的统一考试;除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外,不得组织其他与升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不得借高中“自主招生”等名义在义务教育阶段组织或变相组织提前招生考试、跨地掐尖招生,扰乱学校的正常教学进度和学生的学习进程,破坏基础教育生态。
四、科学运用考试结果
(十二)优化结果呈现方式。各地各校改进学生发展综合报告单,丰富评价内容,体现五育并举,引导学生合理运用评价结果改进学习,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小学实行“等级+评语”的评价方式,采用分项等级评价,一般分3—5个等级。初中积极探索“等级+分数+评语”的评价方式。评语力求体现激励性,提高针对性。
(十三)规范考试结果使用。各地各校严格遵守考试评价的伦理规范,淡化横向比较,考试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给学生和家长,考试分数和排名不得在学校张榜公布,不得在家长群传播。除初中起始年级可依据测试成绩进行均衡分班外,不得按考试结果设重点班、实验班等,不得按考试结果给学生排座位、调行政班;初中各学期的期中、期末考试成绩和初三下学期的模拟考试成绩不得与升学挂钩。
(十四)基于诊断改进教学。各地教研部门及学校要指导教师重视分项分析,诊断学情教情,科学研判教学工作的重点难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帮扶辅导。学校要加强对考试结果的整体分析,对教学情况作出科学判断,针对性地开展教师教学指导和培训,防止简单化的班际横向比较。
五、统筹教育质量监测
(十五)科学规范开展质量监测。教育质量监测是对区域教育质量发展状况的科学调查与改进指导,应以全面客观的监测数据支持教育决策、服务改进教育教学管理。质量监测应采取抽样方式,按照“小专题、深分析、重改进”的思路实施,杜绝以监测数据对区域、学校进行横向比较,严禁以监测之名行统考之实。
(十六)统筹各级质量监测任务。强化教育行政部门对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的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控制各级各类教育质量监测,减少教学干扰,避免增加新的考试压力。原则上,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由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县级层面不得开展教育质量监测。设区市层面确有需要开展义务教育质量监测,需提前向省教育厅报备,经省中小学教育质量监测中心组织专家评估认可后,方可开展;县级层面确有需要开展义务教育质量监测,需提前向设区市教育局报备,经省中小学教育质量监测中心组织专家评估认可后,方可开展。省中小学教育质量监测中心要从监测方式的抽样方案、监测内容指向区域教育质量的调查与诊断、监测数据重视结果反馈与改进等方面进一步评估质量监测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未经评估认可的地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质量监测。
六、完善管理监督机制
(十七)开展规范考试管理整体试点。各地要加强统筹,结合小学生综合评价改革、省义务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区等工作,开展规范考试管理的整体试点。从2024学年开始,各设区市教育局分别确定四分之一左右的县(市、区)开展为期1—2年的整体试点,鼓励条件成熟的设区市开展全域试点。各设区市教研部门要加强专业支撑和业务指导,确保试点工作积极、平稳、有序推进。列入试点的县(市、区)要积极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措施。省级教研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的经验做法。
(十八)改进教育质量管理方式。各县(市、区)教研部门要进一步改变观念,鼓励学校期末考试自主命题,建立专业指导小组,通过对学校自主命题质量的评价与研讨,提升教师评价素养。要加强有计划的教学视导、教学调研、推门听课、走访座谈,探索建立基于学情诊断的教学与管理改进模式,开展基于实证的学校教学诊断改进机制。
(十九)加强考试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五育并举、全面发展的育人观,严禁以升学率或考试成绩对学校进行考核排名、公开区域和学校的考试名次;严禁给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严禁以升学率对教师进行排名、奖惩。各地教研部门要安排专门人员落实教育评价的组织、指导和研究工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作为落实“双减”要求、规范教学秩序和办学行为的重点事项,持久性、常态化纳入教育督导范畴。对各类违规考试行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层层追责、严肃问责。既要防止增加学生考试评价的负担,也要防止增加教师对组织实施考试、评价的负担。
(二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学校准确把握义务教育学校考试评价功能,统筹处理好考试、作业、日常评价、质量监测等方面关系。要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科学合理安排考试,引导深化课程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积极引导家长和学生正确看待考试结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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