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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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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教办教材〔2024〕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发挥教材铸魂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材〔202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选用范围

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校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三科国家统编教材统一使用,其他教材应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发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其中,国家课程教材在《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国家课程地方管理的教材、地方课程教材、地方专题教育材料在《浙江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选用境外教材的,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明确选用主体

(一)选用单位。我省小学教材选用工作以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单位进行,初中和普通高中教材选用工作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为单位进行。鼓励教育质量高、管理能力强的普通高中学校,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以学校为单位选用,并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选用机构。选用单位应组织成立教材选用委员会,下设学科组,具体承担教材选用工作。严禁教材及其配套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人员,以及其他与所选教材及其配套教辅材料利益相关人员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成员。

三、进一步规范选用程序

(一)制定方案。选用单位须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订选用工作实施方案,并在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教材选用公告,征集教学用书目录中相关学科教材,进行资格审查。

(二)组织选用。学科组组织专家审读,在认真研读、比较本学科教材的基础上,集体投票得出初选意见,并由学科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教材选用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科组提出的初选意见进行审议,投票决定选用结果。未能通过的学科组初选意见,由学科组按程序重新组织初选。

(三)审核公示。选用单位对教材选用程序、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将选用结果在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公示。对公示过程中的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对查实存在严重问题的,应按照程序重新选用。

(四)完成备案。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应在选用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教材选用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选用工作原则上应在当年5月中旬前完成。

四、进一步重申更换机制

(一)教材版本选定使用后,除国家和省级有统一要求外,一般不得在使用周期内中途更换。

(二)启动教材版本更换前,教材选用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面向覆盖教材使用区域学校的教师、教研人员、学生及家长等人员征求教材使用意见,形成教材使用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作为教材版本更换的依据之一。

(三)经专业机构评估,确实存在与教育教学不相适宜的情况需要更换教材版本,由设区市教育局在当年3月底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教育厅同意后,由教材选用单位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教材。原则上从起始年级开始更换,不得影响教学秩序。

五、进一步强化选用监督

教材选用工作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材选用过程和结果。凡采用不正当手段扰乱教材正常选用秩序的,将严格按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处理。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