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公办与民办学校、医疗机构之间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155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委(局):
为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公办与民办学校、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6号)精神,现就公办学校、医院与民办学校、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两民机构”)之间教师、医护人员流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支持在编公办学校教师、医院医护人员结合专业特长,流动到“两民机构”工作。流动人员应与公办学校、医院依法解除或终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所在单位应协助做好人事劳动关系接转等手续,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以外,不得限制人员流动。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情况,按规定报同级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二、原在编公办学校教师、医院医护人员流动到“两民机构”后,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可选择继续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三、对“两民机构”中原在编公办学校教师、医院医护人员,今后若重新流动到公办学校、医院的,按照“工作需要、岗位空缺、专业对口”原则,经同级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直接考核聘用,相关信息应予公开;跨行业流动到其他事业单位的,应按新聘用人员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切实做好人事档案保管、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保关系转移、人事劳动争议处理等服务,为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创造良好环境。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9月浙政发〔2013〕46号、47号文件下发后,流动到“两民机构”的原在编公办学校教师、医院医护人员,可参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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