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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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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办基〔2016〕33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自《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5〕36号)及四个配套文件下发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探索实践,取得了良好成效,涌现了一批课程改革先行典型。但是,在实际推进中,少数地方及学校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切实做好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在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中的主体责任。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把义务教育课程改革作为当前教育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实。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课改、推动课改,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落实,时刻注意把准课程改革的正确方向。当前,要加强对已经实施深化课改学校的检查和指导,总结提炼好的做法,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逐校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抓紧推动并指导今年秋季进入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学校做好顶层设计,制定科学合理的学校课程方案和课程建设规划,以及选课走班、教学管理、评价改革等配套措施,确保今年深化课改工作在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全面铺开。加大课改经费投入,提供拓展性课程开发实施必要的经费,建设与完善配套教学设施设备,为学校深化课程改革提供基础保障。
    二、确保国家课程标准和基础性课程的权威性、严肃性。要正确处理扩大办学自主权与规范办学行为的关系,确保基础性课程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主体地位,不得更改国家规定的基础性课程名称,不得随意减少国家规定的基础性课程的课时和教学内容,确保开齐开足国家课程。
    三、有序开展课程整合试点。课程整合实施是一项学术性、专业性很强的课程改革措施,各地应选择办学理念较好、师资力量较强、教科研基础较实的学校、学科先行进行试点。着力于加强德育和实践教学,起始阶段以德育类、综合实践类课程内容为整合实施重点。小学低年级可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及学生核心素养的基本要求,探索其他课程领域的整合实施。课程整合实施方案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多样化开发与实施拓展性课程。各中小学校要根据制定的学校课程方案,统筹安排学生在校修习的各类课程,科学设计和安排课内外、校内外活动,积极营造协调一致的良好育人环境,满足每一位学生的学习需求。拓展性课程按要求的比例列入课程表,在规定的周总课时内安排教学。学校自主开发的拓展性课程名称应能体现课程的内容和本质。要切实规范拓展性课程的开设,学校不得因开发开设拓展性课程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通过校外机构向学生变相收取费用,坚决杜绝学校开设拓展性课程让家长买单的现象。
    五、加大课堂教学改革的力度。坚持以生为本,因材施教,既做加法,又做减法,切实减轻学生学习负担,努力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积极改革教学组织方式,探索由学生自主选择的基础性课程的分层走班教学和拓展性课程的分类走班教学,探索长短课、大小课、学期课时统整使用等课时安排方式,探索有效教学的多样化教学模式。严格控制讲授性课堂教学时间,增加学生体验性、实践性、综合性学习的机会。建构“以学为中心”的有效教学方式,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和深度学习,提高课堂教学的思维含量。以学生自主选择为前提,科学合理地进行分层分类教学,坚决杜绝以分层分类走班为名分快慢班。
    六、着力提高课程开发与实施的质量。各级教科研部门要积极深入学校一线指导、推动课改实施,县(市、区)教科研部门应建立教研员联系蹲点学校课改制度。充分发挥教科研成果的示范辐射作用,善于发现课改典型,为学校和教师实施课改提供专业服务和指导。加强对中小学校长、教师的课改专项培训,切实提升校长的课程领导力、教师的课程开发与开设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可组织相关人员,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发一批适合当地学校选择的拓展性课程。
    七、加强对课程改革的督导检查和宣传。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完善相关督导评估指标,建立学校课程建设的评价激励机制,确保学校严格遵循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要求。把各地开展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工作情况,纳入教育科学和谐发展考核指标体系;把学校课程方案和课程建设与实施情况,列入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估指标;把拓展性课程开发与教学情况作为教师评职评优、绩效考核的重要考核指标。各地各学校要通过报刊、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体,加大课改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课改的良好舆论氛围。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