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4-27 星期六
当前位置 >> 主页  >> 政策选登 >> 省级政策 >>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语委转发《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7-05-30        
字号选择〖    〗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语委转发《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浙教语〔2017〕41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语委,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学校是语言文字工作的基础阵地,是培养国民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增强文化自信的重点领域,是提高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提升人力资源素质的主要渠道。使用和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法律赋予各级各类学校的义务,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要求。做好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基本内涵,是我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环节。


各地各学校要通过会议、文件、网络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浙江省实施办法、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及我省实施意见、《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和《浙江省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按照教育部、国家语委《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攻坚工程实施方案》《关于开展普通话基本普及县域验收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增强做好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努力提高师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


二、注重落实,将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我省区域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范畴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应在全社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地各学校要结合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语委《关于高标准普及普通话 开展区域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区域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工作中,按照《意见》要求,将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有机纳入规范化县(市、区)和规范化乡镇(街道)的创建工作范畴。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列入中小学(幼儿园)发展性评价的基础指标,并加强学校语言文字专家队伍建设。


各级各类学校要紧紧围绕培养学生“一种能力”“两种意识”,即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自觉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和自觉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意识,进一步细化语言文字工作目标,将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融入“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纳入校园管理常规,渗入学生核心素养,积极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学校,使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成为我省区域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重要基础。


三、明确任务,全面推进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建设


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提出的“2020年前完成所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目标任务,各地教育局、语委要在前几年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建设工作的基础上,对照《意见》附件中的《中小学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幼儿园)》,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逐校明确创建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认真组织开展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建设。达标建设可以充分结合区域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教育督导督学等工作一并进行。各高校要更加注重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宣传推广,语言文字科学研究、工作方法和活动组织的创新实践,按照《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高等学校)》开展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


相关工作的具体时间节点要求如下:2017年底前,各学校要对照相应标准完成自查;2018—2019年底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语委在学校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完成达标验收,省教育厅、省语委将于2020年对各地各高校的达标工作进行抽查。各地各高校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经费保障,明确工作职责,分工协作推进,切实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不断提升我省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水平。请各地教育局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开展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建设的实施方案报送至省教育厅语管处,联系人:郭增勇,电话:0571–88008693;邮箱:zjsywb@126.com。



附件: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参见教育部网站)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1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