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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 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1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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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 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推动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我省一贯重视并支持各类民办教育的发展。


一、《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鼓励社会资金以多种形式进入教育领域;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2013)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明确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以形成公民办互补、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


二、省财政自2013年起设立了市县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采取一般性转移支付模式,分配时采集市县财政对民办教育投入、当地民办学校产出(毕业生数)和资金管理规范等因素,用于支持除学前教育阶段外各类民办教育。对学前教育阶段,自2015年起,整合设立“市县教育发展专项”,每年安排约1亿元,以各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接收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园、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待遇政策落实和质量提升等方面因素计算分配。


三、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已于2017年9月1日实施。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我厅参与制定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目前,浙江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已正式出台。


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办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同时,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要制定民办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为更好的完善政策,省财政厅起草了《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五、《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是明确公共财政主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推动各地逐步建立以“经费标准化”为主要内容,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税费减免等为手段的公共财政扶持体系,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减免等方式给予支持。具体的,分教育阶段明确各级各类非营利民办学校支持政策。


六、《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主要是综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2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主要目的是推动指导民办学校建立财务管理体制,并对举办者出资、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