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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和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解读
时间: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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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保障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教育部有关做好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系列要求,近日,浙江省教育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和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8〕19号)(以下简称《意见》)。
一、为什么要出台《意见》?
近几年,教育部先后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大城市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4〕1号)、《关于做好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5〕1号、〔2016〕1号)、《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7〕71号)、《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8〕5号)等文件,对科学确定划片方式、合理确定片区范围、完善划片工作机制、遏制“学区房”热、免试就近入学、严禁违规招生、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等方面提出原则要求,予以反复强调。
省教育厅于2015年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15〕36号),就合理划定招生范围、有序确定入学对象等作了原则明确。针对一些地方“学区房”热,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赞助费”影响学区划分等问题,省教育厅于2015年又印发了《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区划分和相关捐赠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15〕75号),严格了对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接受捐赠的管理。但是,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和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规定分散在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中,要求也比较原则,在实际执行中容易出现理解偏差,操作走样,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在“城镇挤”问题还比较突出、优质教育资源尚不够均衡的背景下,有必要对我省各级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和招生入学等方面作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以更好保障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二、《意见》对合理确定学区范围有哪些明确要求?
1.对“学区”作了界定。学区是指为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而划定的区域范围。
2.进一步明晰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定的责任主体,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划定。同时,进一步明晰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定的原则、考虑因素、依据等。《意见》强调:鉴于一些地方人口分布和学校布局具有不均匀性、街区形状具有不规则性等情况,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公平的各关键要素,确定相对科学的学区划分规则,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整体上相对就近入学。
3.各地可继续通过单校划学区的方式,落实就近入学;条件成熟、群众普遍认同的,也可实施多校划学区。
4.公办初中学校可以按照单独划分学区的方式招生,也可以按照小学学校学区划分,实行小学与初中“校校对口”的方式招生。
三、《意见》对完善学区划分、调整工作机制提出了哪些要求?
1.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学区划分、调整工作程序,完善各利益相关方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的学区划分、调整工作机制。学区划分、调整初步方案要广泛征求相关单位、利益群体意见;对初步方案有分歧且难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要组织听证;若方案涉及面较广或群众特别关注的,要做好风险评估。
2. 学区划分、调整要设立必要的过渡时限。新建学校学区划分或学校学区作调整的,一般应在公办学校招生开始前提前半年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给社会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
3. 学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四、《意见》对户籍生招收的相关程序作了哪些规范?
1.对“户籍生”作了界定。户籍生是指在学区内拥有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2.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教育行政部门及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不能随意扩大就近入学的对象范围。不得拒绝接受在学区内拥有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参加入学报名,要依法保障截止到招生当年8月31日已年满6周岁的学龄儿童入学,依法保障户籍已迁入学区的适龄儿童少年优先招收。
3.严格执行起始年级小学最多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的班额控制标准。如果学区内户籍生报名人数超过当年招生计划数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制定具体方案,按户籍迁入时间、房产登记时间等因素考虑,公开公正、平稳有序实施分流。被分流学生要优先安排在区域内相对就近、户籍生招收未满额的学校调剂解决入学问题。
“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是国家规定的班额标准,也是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的基准标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25号)明确:严格控制班额。各地要严格落实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到2017年全省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班额全面达到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的标准。
4.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切实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学龄儿童,不得以要求其父母出具计划生育、无违法犯罪记录等证明作为前置条件,限制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在接受各类捐赠时,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学区划分、招生入学相挂钩;学校不得与任何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签订业主子女就读协议。
五、《意见》中提到的“妥善落实有关学龄儿童入学”主要指哪些对象,相关依据是什么?
主要包括: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入学;人才子女入学等。近些年,国家有关部委及我省都出台了相应文件,明确上述对象入学按相关政策予以落实。《意见》将相关文件依据进行了梳理并予公布。
随迁子女入学面广量大,政策性强,各地都已形成比较成熟、公开透明的操作流程。2015年开始,我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2016年7月1日开始施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意见》强调,随迁子女入学按《浙江省教育厅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要求,由各地加快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政策,进一步改进积分量化入学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按时、有序入学。
六、《意见》对公开学区、招生等相关信息提出哪些要求?
我省早在2012年就在全国率先实施义务教育“阳光招生”政策,义务教育全面推行招生入学的计划公开、条件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意见》对公开学区、招生等相关信息主要强调两点:
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学区划分情况在当地教育门户网站等平台上主动公开、长期公布,随时方便群众查索;学区有调整变化的,要及时在当地媒体、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2. 接到举报或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有涉及学区方面作不实宣传误导的,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主动澄清、及时制止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七、《意见》对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入学强调了哪些纪律要求?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有关严格落实“十项严禁”纪律要求,《意见》对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入学强调了“六严禁”纪律,即: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中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八、《意见》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本《意见》自2018年5月1日开始实施。
(来源:浙江省教育厅网站)